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调查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予以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及时处理和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