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离婚、丧偶妇女有权根据户籍管理规定迁移户口,暂无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户口所在派出所公共地址上。

离婚后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不配合办理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男方户口迁移至现户口所在派出所公共地址上。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