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每年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妇女放假半天。女职工较多的,可以安排调休。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