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应当以派出所或者社区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

对符合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具有本地常住户口人员享有同等权益。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