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本市市区居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

(二)合法稳定住所;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