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协作,推进三地民用机场协同运行和联合管理,加强安全、运行、服务等标准对接,加快建设和融入京津冀世界级机场群。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省内民用机场运行协调和融合发展机制,推动民用机场间的市场开发、航线拓展等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