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全省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民用机场管理部门,由其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