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农业、林业、工业、人工影响天气、环境监测等生产类通用航空服务,拓展公务飞行、航空游览、飞行培训、私人飞行、通航短途运输等消费类通用航空服务,可以将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医疗救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类通用航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高层建筑、重点交通枢纽等,按照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等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等起降场,探索城市空中交通场景应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