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民用机场范围内禁止下列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和破坏场容环境的行为:

(一)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民用航空设施设备、水、电、气、道路、通信、消防、暖通或者其他公共设施设备,擅自开启民用航空器应急舱门,或者违规进入民用航空器驾驶舱;

(二)非法进入民用机场防护围栏、损毁安全防护设施;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或者冒用、伪造、变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

(四)破坏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

(五)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民用机场运营人和有关驻场单位,影响机场正常生产运营;

(六)车辆违规停靠;

(七)违法从事客运服务;

(八)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九)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招揽旅客;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或者擅自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十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十二)在机场排洪渠道内种植林木、农作物和倾倒垃圾等,堵塞、侵占机场排洪渠道;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民用机场运营人发现前款所列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