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管理、保障与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通用机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