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征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通用机场应当符合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已获批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