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先进制造业领域工业节能监察和节能降碳诊断,建立完善碳排放核算、产品碳足迹管理等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加强重点行业碳排放监测,推进节能降碳、协同增效。

实施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对绩效分级最高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申报、环保管控、监督方式、金融扶持等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