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大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