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提升老旧住宅区居住环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实施业主自行管理。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