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