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