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