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地下水超采区、漏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滇池及阳宗海流域、重要泉域等重点区域的地质生态环境、地下水水位等情况进行重点监测、评估,并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度开采。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