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