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负有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