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湿地范围内依法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严格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保护当地居民合法权益,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