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

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