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三条有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起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涉及两个以上市(地)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责任调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