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食品摊区食品安全制度,执行食品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二)在指定食品摊位和规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
(四)具有符合卫生条件的销售和制售食品的设施;
(五)保持个人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食品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八)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九)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