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教育行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加强管理和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经核准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和举报投诉电话,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名单及时告知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应当及时在学校醒目位置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公布经核准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并向家长通报。

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对学生的用餐方式进行调查,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就餐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中小学生监护人与校外托管机构签订供餐协议,同时告知学生所在学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