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申请核准证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核准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到原核准部门办理延续手续。核准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原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用标识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