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七十二条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核准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