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核准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