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规划和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二)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三)督促检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实;
(四)按照职责统筹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