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人员管理等规定。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展示食品加工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使用预制菜作为原料制作食品的,应当在菜单、点餐页面公示预制菜的品名、主要原料、生产者等信息。
餐饮配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盛放食品的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送餐包、箱等配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
(三)送餐时应当有防止灰尘、雨水、蚊蝇等污染食品的措施;
(四)配送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应当分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直接入口食品污染,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容器和包装应当严密,通过加贴封签或者其他方式,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
(六)在容器、包装或者随附单据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