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