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有效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