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