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以及冠以“黑龙江”、“黑龙江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