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省的测绘资质、测绘作业证件、注册测绘师等资质资格管理工作。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借、租借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