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省的测绘资质、测绘作业证件、注册测绘师等资质资格管理工作。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测绘人员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借、租借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