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章 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