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