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符合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指导、抽查征兵体检站的设立、运行,并对参与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参与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对其作出的检查结果负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