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情况,按选区张榜公布,并再次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