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采伐自有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采伐承包山的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