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执收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将非税收入及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通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非税收入专户归集、记录、结算、汇划。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