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第十七条有效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法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