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及其他密切相关的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等。

(二)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备等。

(四)护理型床位,是指养老机构内部具备满足照料失能老年人服务需求,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功能的床位设施。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