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八章 扶持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长效稳定的养老服务资金保障体系,将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实际需求,动态优化投入规模,确保养老服务经费稳步增长,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人才培养等经费需求。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