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完善专业护理服务体系,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发放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方式,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