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并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技能。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收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