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种子储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种子储备的作物种类、品种、数量和方式。鼓励州(市)人民政府储备当地特色优势种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