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扶持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统筹相关资金,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新品种展示评价、示范推广和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实施品种推广后补助等激励性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优化种业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种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