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统筹相关资金,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新品种展示评价、示范推广和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实施品种推广后补助等激励性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优化种业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种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