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子工作,强化种子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种子产业基础设施,将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品种试验示范和种子质量抽检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种子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