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通过本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二)种性严重退化;(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四)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五)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六)其他依法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情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