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通过本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

(二)种性严重退化;

(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

(四)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

(五)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

(六)其他依法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情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