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机装备企业梯度培育,创建特色农机装备产业集群,支持通过项目投资、技术对接、设立基地等方式带动农机装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引导国内外农机配套和服务企业来本省投资;支持农机装备龙头企业在本省布局生产基地,发挥牵头引领作用。
农机装备重点发展区域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机装备生产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能源,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机装备制造融合,支持农机装备生产企业实施智能改造、工艺流程升级和管理模式创新,加快农机装备生产技术和设施设备更新,推进农机装备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鼓励和引导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行业龙头企业进入农机装备制造领域。鼓励和引导农机装备再制造发展,制定农机装备再制造产品质量标准和认证制度,促进农机装备产业循环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